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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提高至100万

Date | 2018-07-23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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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上述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通知》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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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HOW/"从业人数"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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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COUNT


通知明确,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如何计算?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WHEN/旧的文件何时废止?


通知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全联通)